000937冀中能源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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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9日,冀中能源(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冀中能源,代码:000937)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3004号),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冀中能源维权入口)

  公司从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获悉,冀中能源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3006号),因冀中能源集团涉嫌组织、指

  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冀中能源集团立案。

  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19.70亿元,超出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融服务协议》中“每日存款余额(含利息)不超过 50 亿元”的约定。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 2020 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对2020年度超出限额的财务公司存款进行了追加确认。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时,公司的财务公司存款超限问题已经整改完毕,存款余额降至50亿元以下。目前,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49.77亿元,符合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冀中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冀中能源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冀中能源案的索赔条件为:2023年4月29日前买入冀中能源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000937冀中能源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第1张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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